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相关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中心、部室。
第三条 相关方管理坚持“谁引进,谁监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监管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相关方是指除各单位员工外,在生产、建设现场从事工程施工、检修、运输、固定劳务、工序承包,以及提货、送货、技术指导服务、学习、代培、参观、访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外来单位及其人员,分为施工作业类相关方和其他类相关方。
施工作业类相关方:建设工程承包方、工程监理方、设备检修维护工程承包方、固定劳务、工序承包、技术指导服务以及生产现场实习培训方等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及其人员。
其他类相关方:供货、提货、参观、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等不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科室)应对相关方的引进、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范围内引进相关方的单位(简称“引进单位”),相关方使用单位(简称“使用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分别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引进单位负责对施工作业类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准入审核把关;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义务,约定安全教育、安全和技术交底、危险作业审批、安全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资质证明等材料,进入项目使用单位前要抄送至使用单位。
第八条 施工作业类相关方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一)所从事业务的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许可证等;承担起重设备、消防设施等特殊设备作业的相应资质证书等。
(二)施工作业类相关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三)施工作业类相关方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等。
(四)施工作业类相关方总承包单位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和安全业绩,严禁与无资质、借用他人资质的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严禁转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
(五)相关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使用单位对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承担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使用单位与引进单位做好相关方的对接,落实安全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内容,并对相关方安全资质进行把关确认。
(二)相关方施工作业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安全和技术交底内容、安全教育培训、危险作业审批、安全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1、相关方施工作业前,相关方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得低于3000元),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收取、扣罚、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事宜。
2、相关方施工作业前,使用单位与相关方应做好危险源和风险的辨识、安全技术交底,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供电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对作业范围、工艺流程特点、危险因素、应急处置建议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对相关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未对相关方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得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4、使用单位应加强相关方的日常监管,检查、督促相关方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位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要求。相关方存在违规违制行为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或施工合同要求给予经济处罚。罚款自抵押金中扣除,抵押金不足时,自工程款中扣除。
(三)相关方施工作业时,使用特种设备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地下隐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监管单位相关专业规定。脚手架架设、塔吊安装等对危险性较大或易发生事故的作业,应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救援装备,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
(四)相关方使用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岗位实习生与本单位员工混岗作业的,应视同本单位员工并纳入本单位班组管理。对工艺承包和工序承包独立作业的劳务人员,应督促承包单位成立劳务人员班组,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纳入本单位班组安全管理。
(五)严禁安排劳务派遣工在关键、要害岗位独立顶岗作业,严禁安排实习人员独立顶岗作业。
(六)存在监理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作业相关方开展安全检查,强化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检维修作业、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爆破、大型设备吊运等危险作业,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总负责人,统一协调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高风险作业票制度,使用单位和相关方单位现场均应设立安全监管人员,实施旁站式管理。施工现场严禁留宿住人。
第十一条 对施工作业区相对独立的总包工程,相关方使用单位应与总包单位共同确认边界安全条件,总包单位宜封闭施工作业区,以自主安全管理为主,使用单位监管为辅。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以包代管;分项承包单位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既是引进单位又是使用单位的,同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其他类相关方承担安全告知、安全监管责任。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时,应明确现场的危险因素及其安全注意事项,提前做好安全监管准备,划定活动区域,原则上不得进入矿井、炉前、检修、变配电等高风险区域。进入高风险区域,必须遵守区域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引进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类相关方档案,结合使用单位监管意见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资质和安全业绩不合格,不执行监管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单位,不得引进。
第十五条 相关方发生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并按照公司《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要求开展事故救援、现场保护和事故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上级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相关方存在物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等隐患以及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考核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工艺承包、工序承包类相关方、顶岗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岗位实习学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视同本单位员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认定引进单位、使用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相关方事故,视同本单位员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事故调查组认定引进单位、使用单位负非主要责任的相关方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单位员工生产安全事故经济考核标准的20%—40%考核单位及事故责任者。
第十九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各类相关方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上级政府部门规定、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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