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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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安全技术审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技术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技术审批;重大危险源整改项目安全技术审批;重大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安全技术审批;采掘设计安全技术审批和其他存在安全隐患项目的安全技术审批。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危险源整改项目、重大设备维修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单位申请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形成批复;项目主管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同时参加审查,,并将批复资料永久存档。

第四条 各专业主管工程师对本专业的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有∶编制安全技术规划并下达计划;编制和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工作;组织技术监测和质量标准验收;履行日常业务技术管理。各部门技术人员对本岗位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现场实施。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行使综合监督职能,并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五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重点突出时效性、针对性、具体性,特殊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第六条 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说明。第七条 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的严肃性、有效性。

第八条 审核人员应对编制人提出的措施和方案的合理性及其施行的可靠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明确意见,并有责任进行修改、完善和否定。

第九条一般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及作业规程应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审批。

十条 审批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及采掘作业规程应给予批准或不批准施行的明确答复。凡属"建议"、"修改"、"待完善"等意见不予批准,待编制人和审核人修改、完善之后再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矿部技术部门审核,报安全总监审批后施行。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拒不执行;否则,发生伤亡事故后要追究其责任。如果由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有问题,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则要追究编制人、审核人与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必须修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按原编制和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每月应对在用的《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一次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批。由生产技术部(其他职能部门)牵头,并留有记录。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编写单位分送相关部门并永久归档。已经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由编写单位分送相关部门,与采掘设计合并归档。

第十六条 矿部安全检查时,要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检查其落实情况,并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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