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施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条 凿岩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凿岩爆破作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凿岩作业禁止打残眼,处理盲炮在距盲炮 30 cm 处施工平行炮眼。(二)禁止提前班次领取爆炸物品,没凿岩完毕禁止领取爆炸物品。
(三)爆炸物品现场储存必须存放在爆炸物品箱内,且炸药与导爆管要隔开15m存放。(四)炮孔装药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任何人不准进入。
(五)装药时要用木质炮棍轻轻地将药卷推入眼底,不得用力撞击。(六)禁止一边打眼一边装药。
(七)起爆必须使用电力起爆器,严禁使用其他电源起爆。
(八)装药结束后应将爆破作业地点周围出入口悬挂警示标志,或专人设置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区,造成事故。
第三条 爆破后必须停顿 15 min 确认无未响的炮和炮烟后,再进入爆破区域进行检查有无浮石和盲炮,对爆堆进行降尘处理,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清理现场和撤出警戒人员。第四条 爆破完成后,爆破员负责填写《爆破记录》,并对剩余的爆炸物品进行退库处理。
第五条 崩落或混入爆堆中的残药,要收集起来交回炸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