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30个重点县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钼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 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
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 一次性总
体设计。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
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 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
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 产生
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