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的一般规定
地下破碎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是∶
(1)地下破碎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应尽量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
(2)地下破碎系统的服务年限,有色金属矿山一般不得少于5年,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一般不少于10年。
(3)地下破碎系统设计中,主溜井条数及破碎机形式、台数,根据矿石性质、年产量等因素确定。
(4)地下破碎硐室应设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
(5)破碎硐室应装设起吊设施,以利于设备安装和检修。
(6)破碎硐室应设有两个安全出口,一条为人行联络道,一条为运输大件设备的大件道。大件道应与主、副井或地表相通。
破碎系统平面布置原则破碎系统平面布置的原则有∶
(1)破碎系统应靠近主井(或混合井)布置,辅助硐室应分散布置在破碎硐室周围。配电硐室、操作硐室应布置在进风侧,除尘硐室应布置在风流的下风向。
(2)大件道应从主井(或混合井)的提升间与破碎硐室直接相通。
(3)布置时,应尽量使破碎硐室、皮带道与副井相通,以利施工和生产,改善通风条件,确保有两个安全出口。必要时,可设电梯井连接破碎系统各个水平。
(4)破碎硐室平面布置,应优先选用单机端部或双机两端的平面布置形式。
(5)破碎硐室长轴与卸矿巷道中心线的关系,有相互垂直和平行两种形式,应优先采用相互垂直的形式,同时应满足破碎工艺要求。
(6)破碎硐室与皮带道中心线的关系,当设有一台破碎机时,应采用垂直布置形式;若设有两台破碎机,一般采用平行布置形式。
破碎系统竖向布置原则破碎系统竖向布置的原则有∶
(1)破碎硐室地面至卸矿巷道底板的高程∶由破碎机受矿口标高、给矿机硐室高度、上部矿仓(原矿仓)高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为一个采矿中段的高度。
上部矿仓(或溜井)的有效容积应大于两个列车的运矿量,圆形矿仓的直径不小于4 m,方形边长不小于5 m,矿仓高度一般为10~15m;若矿山生产规模大,宜适当加大矿仓的高度和直径。若矿仓上部设有溜井,则其直径为矿石最大块度的4~8倍,且不得小于2m。
(2)破碎硐室地面至皮带道底板的高程∶由皮带给矿硐室高度、破碎机基础埋深、下部矿仓(成品矿仓)高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小于25m。
下部矿仓(或溜井)的直径不应小于4m,总容积不小于箕斗4h的提升量,高度一般为15~25m。
(3)皮带道底板至主井(或混合井)粉矿回收巷道底板的高程;该高程由工艺专业确定。当矿井需要延深时,粉矿回收巷道应尽量布置在中段运输巷道标高上。
(4)破碎系统的总高程(即破碎站所服务的最低运输中段至装矿皮带道底板的高度)∶一般为满足最低一个中段的卸矿要求和溜井贮存矿量的要求,最好为采矿中段高度的整数倍,即1~2个中段高度。破碎硐室、装矿皮带道等主要工程应尽量布置在中段水平,以利施工、设备运输和生产。